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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查查APP顯示,近日,上海依海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蔡徐坤委托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公布。文書顯示,原告依海公司訴稱,2015年11月,其與蔡徐坤簽定《演藝娛樂事務獨家經紀合同書》,合約期限為2015年11月17日至2023年4月17日,蔡徐坤單方面提前解約,則每年需賠償違約金300萬元。且2016年雙方簽定的補充合同中約定,蔡徐坤每提前一年違約,每年需賠償3000萬元違約金。被告蔡徐坤辯稱,1、原告未按約履行演藝經紀義務,且兩合約僅隔7個月,違約金就漲了10倍,明顯不合理。2、此前,依海作為反訴方要求蔡徐坤賠償5000萬違約金被法院駁回,因此依海公司不能再就違約金提起訴訟。3、17年2月后雙方再無合作,而2018年6月,依海公司將蔡徐坤肖像授權給某公司3年進行廣告宣傳,授權費用1500萬,后蔡徐坤訴至法院,雙方合同解除。上海依海認為蔡徐坤導致公司損失1500萬元,由其承擔,顯然不合理。法院認為:1、原告依海公司,未考慮肖像授權是否存在無法履行風險就擅自簽定合同,因與第三方解約產生的損失系原告本身造成,故1500萬損失賠償證據不足不予支持;2、雙方簽定的合同期長達11年,且兩合同簽訂時蔡徐坤仍未成年,合同履行期限過長限制了被告選擇自由,故提前解約存在合理性;3、僅時隔半年,解約賠償金從300萬提升至10倍的3000萬,在此期間,被告尚未出道,原告也未提供對被告個人實際支持的成本證據,依據不足;且原告未按約支付被告每月8000元的報酬,構成違約;因對原告的投入是對被告所在團體組合,無法計算原告為被告個人具體支出及預期收入,最終,對于解約賠償金,法院酌情確定為300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請求。